推荐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总工会
代理人:郭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金某(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A公司工会原工会主席离职,将工会账户、印章等资料交由该公司工会的经审委员会委员兼公司财务保管。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在接手后发现,2021年2月7日由工会账户向B公司转账30万,备注为预付企业××费用,无对应的合同。该工会认为A公司涉嫌挪用工会经费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A公司退还挪用的工会经费。A公司同意退还已经使用的5万元款项。未使用的款项,该工会需要向B公司追讨。但B公司拒绝返还剩余的25万元,于是该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B公司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B公司的账户。
处理结果
最终,该A公司工会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同意返还25万元,A公司也同意退还已经使用的5万元,30万元工会经费全部追回。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工会经费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的规定,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本案的意义在于,首先,基层工会在发现企业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占用工会经费不予返还的情况下,能够积极维权,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维护了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就是强调工会经费并不是属于企业、也不是属于会员个人,而是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任何经费的支出也应该符合《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任何人不能超越规定去任意使用甚至挪用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