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
代理人:孟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左某(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王师傅于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岗位是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2021年,王师傅因患高血压无法再值夜班,向公司申请调整排班,把夜班改为白班,但公司直接提出让王师傅办理离职,并在第二天向王师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3月,王师傅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公司拒绝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结束后,王师傅和公司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的调解,公司接受了王师傅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向王师傅支付经济补偿5万余元,王师傅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大多用人单位忽视了其中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一必备条件。本案例中王师傅是叉车司机,因自己患高血压,上夜班太多身体无法承受且有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遂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用人单位没有给王师傅另行安排工作直接就与王师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劳动者在自己身体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