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总工会
代理人:胡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邬某(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公司采取大面积的降薪和裁员措施。在没有和职工集体协商和告知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颁布实施降薪方案,将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结构直接拆分成两部分,即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实际上绩效工资基本无法发放。30多名职工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均无效后,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
调解员介入后,针对此次集体案件人数较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等特点,就支付方案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涉,并强调部分支付方案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的沟通和协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处理结果
调解员主持调解,某公司同意向30名职工支付215万元工资及补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在没有告知员工、没有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任意修改薪酬分配方案并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书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履行,如要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调解过程体现了公平、公正,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利益。针对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期调解,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和职工关系的良性发展。